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2.16 行執一字第100000109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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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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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 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
- 強制執行法(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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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