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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025812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9-1 條
    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業務,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氣源流向供銷資 料;經營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 揭示零售價格資訊。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應依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灌裝重量,灌裝液化石油 氣。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 器標示之重量相符。 前二項關於液化石油氣經銷與分裝業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之申報及零售業供 銷資料之備置、內容、格式,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之灌裝、銷售液 化石油氣重量容許誤差範圍,零售價格資訊揭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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