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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2.01.29 法律字第102035006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6 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 第 87 條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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