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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01188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 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第 71 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 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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