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94.06.23 外北協行字第0940111711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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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