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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2.01.14 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0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 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 第 10 條
    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 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 報。 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 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 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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