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00.02.24 台內社字第1000033549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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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民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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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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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