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98.10.22 國健教字第09807011015號
中央法規
- 菸害防制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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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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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 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 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者,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機關時,得由行為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