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1.02.22 交航籌字第101500274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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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規費法(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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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規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 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