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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部 103.07.23 台財關字第1031016158號令
中央法規
  • 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 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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