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6.04.25 署授國字第0960700235號
中央法規
- 菸害防制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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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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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 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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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 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 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以通常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