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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3.11.13 法律字第1030351326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6 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 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 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 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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