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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49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3 條
    本院得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設下列各部、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 事項: 一 內科部:各種內科系統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 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 (二)消化內科 (三)胸腔內科 (四)心臟血管內科 (五)腎臟內科 (六)神經內科 (七)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科 (八)過敏免疫風濕科 (九)血液腫瘤科 (十)感染科 (十一)安寧療護科 二 外科部:各種外科系統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 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消化外科 (三)胸腔外科 (四)心臟血管外科 (五)泌尿科 (六)神經外科 (七)整形外科 (八)小兒外科 三 骨科部:各種骨科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 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 婦產部:各種婦科疾病及生產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醫學科 五 兒童醫學部:各種新生兒、兒童、青少年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 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兒科 (二)新生兒科 (三)兒童保健科 六 眼科部:各種眼科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 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視覺功能眼科 七 耳鼻喉部:各種耳、鼻、喉系統疾病之醫療品質、聽力檢查、醫務行 政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八 麻醉部:臨床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醫療品質、醫務行政 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麻醉科 (二)疼痛治療科 九 緊急醫療部:災難醫療救護、急診醫療服務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 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急診醫學科 (二)災難醫學科 十 社區醫學部:服務區域一般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 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家庭醫學科 (二)老年醫學科 (三)預防醫學科 (四)職業醫學科 十一 精神醫學部:各種精神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組: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心身醫學科 (四)成癮防治科 (五)社區精神科 (六)精神職能治療組 (七)臨床心理組 (八)精神社工組 十二 復健醫學部:各種急慢性病人復健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 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一)物理治療組 (二)職能治療組 (三)語言治療組 十三 特殊醫學部:皮膚科、核子醫學科及放射線腫瘤科之醫療品質、醫 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皮膚科 (二)核子醫學科 (三)放射線腫瘤科 十四 病理部:病人之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等有關病理 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五 檢驗部:病人臨床病理與醫事檢驗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 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一)生化檢驗組 (二)血液及鏡檢組 (三)血清免疫組 (四)微生物檢驗組 (五)血庫品保組 十六 影像醫學部:病人放射線檢查診斷之醫療品質、輻射安全防護、醫 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一)一般放射組 (二)特殊放射組 (三)輻射安全組 十七 中醫醫學部:各種中醫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中醫內科 (二)中醫外科 (三)中醫婦科 (四)中醫兒科 (五)傷科 (六)針灸科 十八 口腔醫學部:各種口腔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牙醫科 (二)義齒補綴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科 (五)口腔顎面外科 十九 傳染病防治部:接受衛生局委任辦理傳染疾病防治配合性業務。 二十 教學研究部:醫院與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機構或其他產業之建教 合作;見(實)習學生教育、畢業後一般醫學教育、住院醫師教育 、員工國內外進修與在職教育訓練;各項圖書出版管理、臨床醫學 研究與發展;國際衛生醫療交流合作及國際醫療支援等事項,分設 下列各組: (一)教育訓練組 (二)研究發展組 (三)國際事務組 二十一 藥劑部:醫院藥品調劑、處方稽核;藥品請領、鑑定、儲存、保 管、供應、檢驗、藥物安全諮詢、臨床藥學推動、教育訓練及研 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一)調劑組 (二)藥品管理組 (三)臨床藥學組 (四)中藥組 二十二 護理部:病人生理、心理及健康狀態等護理照護業務、社區護理 、護理行政管理、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一)內科護理組 (二)外科護理組 (三)急重症護理組 (四)婦幼護理組 (五)社區護理組 (六)精神護理組 二十三 營養部:病人營養調配、膳食供應、營養諮詢、行政管理、教育 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一)臨床營養組 (二)社區營養組 (三)膳食管理組 二十四 兒童發展評估療育中心:整合醫院相關專業團隊提供發展遲緩或 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有關身心發展、學習、行為、情緒等評估、診 斷與療育服務,及其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十五 企劃行政中心:醫務企劃、經營策略與財務規劃、規章制度研擬 、議事策劃與委員會管理、專案管理、計畫管制與考核、全面品 質管理、成本分析與績效評估、公共關係、健康行銷、危機管理 、法律事務及醫務管理相關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一)綜合企劃組 (二)品質研考組 (三)績效管理組 (四)公共關係及危機管理組 二十六 醫療事務室:病人之掛號、批價收費、入出院、醫療或費用證明 、病床管理、保險費用請款、費用訂價、病歷檔案管理、疾病分 類統計及健保政策因應等事項,分設下列各股: (一)綜合業務股 (二)門診業務股 (三)住院業務股 (四)保險業務股 (五)病歷管理股 二十七 社會工作室:病人之個案與團體輔導、志願服務計畫推動、醫療 救助、醫病關係協調及有關醫務社會服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股: (一)社會行政股 (二)臨床社工股 (三)社會資源股 二十八 稽核室:醫院財務、採購、人力資源、資訊、工程、儀器設備及 安全等各項作業流程內部控制之目標管理及資源(產)之有效使 用等事項。 二十九 總務室:出納、採購、供應、庫存管理、各項資源設備及財產管 理等事項,分設下列各股: (一)出納管理股 (二)採購管理股 (三)資材管理股 三十 秘書室: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庶務管理、總機、駐衛警、 保全、派遣勤務、車輛管理及園藝美化、環境管理及不屬其他各單 位之公共事務等事項,分設下列各股: (一)文書與檔案管理股 (二)庶務股 (三)環境管理股 三十一 工務室:醫院空調、供水、電力、機械、能源、消防、通訊等公 用設備與建築設施之修繕、保養、維護管理及各項污染之防治等 事項,分設下列各股: (一)機電管理股 (二)營繕管理股 三十二 勞工安全衛生室:醫院員工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安全衛生作業管 理、員工健康促進與健康管理及職業災害預防等事項。 三十三 醫學工程室:醫院儀器設備與器材之採購評估與管理、保養及維 護等事項。 三十四 資訊室:醫院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分析設計、維護;資訊硬體 設備之規劃、操作、維護;資訊安全與資料管制、資訊教育訓練 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股: (一)網路系統股 (二)系統開發股 (三)資料管理股 (四)資安與品質管理股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 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 第 4 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 、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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