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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4.04.21 法律字第1040350453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第 6 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 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 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 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 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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