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4.07.29 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
中央法規
- 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2 條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第 9 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