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4.10.12 法律字第10403512650號函
中央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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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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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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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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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 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 停車場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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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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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