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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經濟部 102.11.27 經商字第102007110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1098 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 第 1103 條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 第 6 條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 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 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 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 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 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 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 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 書或合夥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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