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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2.04.08 法制字第10402507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 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 、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 助。 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第 34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 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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