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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7.04 公保字第102000948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 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 第 12 條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 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機關首長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應由 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 理涉訟輔助。
  • 第 14 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 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 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機關預算內支應;如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 專案核發。 第一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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