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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12.28 環署廢字第10401050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0 條
    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合下 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 : 一、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且其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 可內容。 二、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前項第二款紀錄文件,應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地點、主管機 關核准受託人之許可內容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其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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