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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5.05.03 法律決字第1050007709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 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 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 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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