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5.05.20 法律字第105035080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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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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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 老人福利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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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