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8.09.20 環署空字第00575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6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 項具備設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 行檢查、鑑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