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 101.05.15 中選法字第1010022141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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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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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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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 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 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 項規定處罰。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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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 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依前 項規定處罰。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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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