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 98.02.04 中選法字第0980000548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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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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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條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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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 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