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8.01 環署空字第1050055304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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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空氣污染防制法(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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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 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 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