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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96.07.19 中選一字第0960004116號
中央法規
  • 第 81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 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 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 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 面向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 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 第 65-1 條
    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 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左列規定。 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分區選舉時,如各選舉區開票結果, 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應將各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 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 名額中依序當選。 二、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分區選舉開 票結果,如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婦 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次當選 。 三、平地山胞、山地山胞選出之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 ,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為至少應當選之名額,應 依左列規定分配當選: 一、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如按各政黨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 ,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由名單中順位在後之婦女候選 人優先分配當選。 二、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 時,視同缺額。
  • 第 68-2 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 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 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 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經法 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 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 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 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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