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1.09.19 部退三字第091217659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
第 182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