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05.09.06 府授都新字第10531624400號函
中央法規
- 都市計畫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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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 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 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 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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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 土地。 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土地。 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 所得之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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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 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 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接受 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者,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 1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第一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 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 下: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 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 積x〔1 -(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 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 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