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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56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第 6 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 記者,亦同。
  • 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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