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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8 保局(綜)字第1021091263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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