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 103.11.21 中選法字第1030025294號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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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 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 (里) 長,為無給職,由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村 (里) 長事務補 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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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條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 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 持。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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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