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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06.06.29 府都築字第10633916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5 條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應檢附左列書件,向工務局提出: 一 申請書: 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土地地號及巷道名稱。 二 說明書: 以打字油印載明案由、申請人、事實原因及使用計畫。 三 計畫圖: 包括左列圖件,並限用藍晒圖: (一) 位置圖。 (二) 至少一個街廓以上套繪都市細部計畫之地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一千分之一。 (三) 實測現況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四) 計畫建築使用範圍與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四 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總簿謄本;最近三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正本。 五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同意書:包括同一街廓內擬廢止巷道及臨接該巷 道兩側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之同意書。 六 實地照片:包括擬廢止或改道全段景象。 七 本府辦理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所需計畫圖說,其份數由工務局另行通 知。 前項第五款之同意書,於有左列情形時,該部分得免檢附。 一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 二 公有土地。但工務局應徵詢管理機關意見。 三 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其通行得以其他道路出入者。 但申請人應於本府公開展覽之日前用雙掛號信函通知該等基地所有權 人及地上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本府提出意見,並將掛號收件回執 及通知書副本列冊送交工務局備查。
  • 第 4 條
    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二 同一街廓內擬廢止巷道及臨接該巷道兩側之每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 地上權人之人數、應有部分均超過五分之三之同意。 三 改道後巷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前項第二款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一 公有土地。但都發局應徵詢管理機關意見。 二 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或已領建築執照之基地,其通行得以其 他道路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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