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104.01.0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43000020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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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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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土地徵收條例(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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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 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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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 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 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