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文化部 104.01.0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43000020號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 第 24 條
    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 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 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 土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