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06.08.24 台內戶字第1060429791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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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 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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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