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106.07.27 北市工授水字第10630225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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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基地開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基地使用人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 定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一 建築物新建行為。 二 建築物改建行為。 三 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 四 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之開發行為。 前項基地開發之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 建築物新建行為: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之基地面積計 算。 二 建築物改建行為: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計算。 三 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以實際增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