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6.11.10 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5494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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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本市: (一)經派員訪視發現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及供申請 人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二)於本市以外縣市國中、國小就學,未當日往返。 (三)經派員訪視發現申請人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無法 供居住。 (四)派員查訪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但經派員訪視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於 本市事實明確,無須再行訪視。 申請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者 ,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 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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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照顧五歲以下兒童。 二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三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 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 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四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 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所稱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 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 上之限制: 一 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 本市紀錄。 二 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不受第一 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