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6.12.14 法制字第10602521960號書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8 條
    市政府各機關擬訂市法規,於送市政府法務局審議前,應於市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 擬訂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擬訂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 擬訂之依據。 三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中央法規
  •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