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4.03 行執法字第1030051872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第 13 條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 期;應納金額。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第 23 條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