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7.01.04 法律字第1060351041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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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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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強制執行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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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條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 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 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 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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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 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 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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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 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 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