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6.10 行執法字第1030053082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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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 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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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應向裁定法院提出報告。提詢、停止管 收及釋放被管收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