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1.23 行執案字第1040050514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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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