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7.08.29 法律字第1070351252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營造業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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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 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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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