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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8.13 環署空字第1070062727號
中央法規
  • 第 80 條
    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 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 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 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 、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 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 。
  •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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