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08.15 農輔字第1060720859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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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 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 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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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 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 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 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