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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1.11.06 FDA 食字第1010069475號
中央法規
  • 第 3 條
    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 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 之物質。
  • 第 7 條
    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 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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