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8.12.04 法律字第1080351795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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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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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 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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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