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9.02.25 法律字第1090350317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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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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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 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