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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生福利部 106.06.27 衛部醫字第106011860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第 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 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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