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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15 行執案字第106005304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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